目录
一、本科学校设置要求
1.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2
2.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发[2006]18号)……………………………………………9
3.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
(教发[2011]9号)……………………………………………14
4.教育部关于完善本科学校设置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教发司[2013]17号)…………………………………………22
二、本科学校合格评估要求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11]2号)………………………………26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
教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原国家教委1996年发布实施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计[1996]154号)已不再适应当前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的需要。为此,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征求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部分高等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观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主要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确定限制、停止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并对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进行监测。《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办学条件改善和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地、各部门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及本《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普通高等教育基本的教学质量和规格。
三、根据指标的用途及其重要性,新修订的《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包括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这些指标是衡量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
2.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包括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宿舍面积、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生均年进书量。这些指标是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补充,为全面分析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引进社会监督机制提供依据。同时这些指标还可反映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改善、更新情况,对提高教学质量和高等学校信息化程度等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四、限制招生、暂停招生普通高等学校的确定:
l.凡有一项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的学校即给予限制招生(黄牌)的警示,以维持基本办学条件不再下滑,并促进其尽快改善办学条件。限制招生的学校其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毕业生数。
2.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即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暂停招生学校当年不得安排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五、请各地、各部门将本通知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尽快转发至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原《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表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
学校类别
| 本 科
|
生师比
|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
专任教师的比例(%)
|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 生均图书
(册/生)
|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院校
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 18
18
16
18
11
11
| 30
30
30
30
30
30
| 14
16
16
9
22
18
| 5000
5000
5000
3000
4000
4000
| 100
80
80
100
70
80
|
| 高 职(专科)
|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院校
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 18
18
16
18
13
13
| 15
15
15
15
15
15
| 14
16
16
9
22
18
| 4000
4000
4000
1000
3000
3000
| 80
60
60
60
50
60
|
备注:
1.聘请校外教师经折算后计入教师总数,原则上聘请校外教师数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2.凡生师比指标不高于表中数值,且其它指标不低于表中数值的学校为合格学校。
表二、基本办学条件指标:限制招生
学校类别
| 本 科
|
生师比
|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
专任教师的比例(%)
|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 生均图书
(册/生)
|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 22
22
23
17
17
| 10
10
10
10
10
| 8
9
5
13
11
| 3000
3000
2000
2000
2000
| 50
40
50
35
40
|
| 高 职(专科)
|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 22
22
23
17
17
| 5
5
5
5
5
| 8
9
5
13
11
| 2500
2500
2000
2000
2000
| 45
35
45
30
35
|
备注:
1.生师比指标高于表中数值或其它某一项指标低于表中数值,即该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
2.凡有一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限制招生(黄牌)学校。
3.凡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4.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第三年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表三、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合格要求
学校类别
| 本科
| 高职(专科)
|
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 生均占地面积(平方米/生)
| 生均宿舍面积(平方米/生)
| 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台)
| 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个)
| 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 比例(%)
| 生均 年进 书量(册)
| 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 生均 占地 面积(平方米/生)
| 生均宿舍面积(平方米/生)
| 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台)
| 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个)
| 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 比例(%)
| 生年进 书量(册)
|
综合、师范、
民族院校
| 30
| 54
| 6.5
| 10
| 7
| 10
| 4
| 20
| 54
| 6.5
| 8
| 7
| 10
| 3
|
工、农、林、
医学院校
| 30
| 59
| 6.5
| 10
| 7
| 10
| 3
| 20
| 59
| 6.5
| 8
| 7
| 10
| 2
|
语文、财经、
政法院校
| 30
| 54
| 6.5
| 10
| 7
| 10
| 4
| 20
| 54
| 6.5
| 8
| 7
| 10
| 3
|
体育院校
| 30
| 88
| 6.5
| 10
| 7
| 10
| 3
| 20
| 88
| 6.5
| 8
| 7
| 10
| 2
|
艺术院校
| 30
| 88
| 6.5
| 10
| 7
| 10
| 4
| 20
| 88
| 6.5
| 8
| 7
| 10
| 3
|
备注:
1.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过I亿元的高校,当年新增教学仪器设备值超过1000万元,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2.凡折合在校生超过30000人的高校,当年进书量超过9万册,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备注:
办学条件指标测算办法
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预科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
全日制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研究生数+留学生数+预科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进修生数
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数+聘请校外教师数*0.5
1.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
2.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3.生均教学行政用房=(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4.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折合在校生数
5.生均图书=图书总数/折合在校生数
6.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7.生均占地面积=占地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8.生均学生宿舍面积=学生宿舍面/全日制在校生数
9.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全日制在校生数)*100
10.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全日制在校生数)*100
11.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
12.生均年进书量=当年新增图书量/折合在校生数
说明:
1.进修生数指进修及培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学生数。
2.电子类图书、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已在相关指标的定量中予以考虑,测算时均不包括在内。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发[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按照《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精神,我部制定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06年9月28日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标准
(一)办学规模
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
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 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1人。
3、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四)教学与科研水平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力量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在教育部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对申办学院的学校是指高职高专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对学院更名为大学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称为大学的学校应在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至少有2个以上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2、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称为大学的学校还应达到以下标准:
(1)近5年年均科研经费,以人文、社会学科为主的学校至少应达到500万元,其他类高校至少应达到300()万元;
(2)近5年来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20项,其中至少应有2个国家级奖励;
(3)至少设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个和重点学科2个;
(4)一般至少应具有10个硕士点,并且有5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五)基础设施
1、土地。普通本科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学院建校初期的校园占地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
2、建筑面积。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称为学院的学校,建校初期其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5万平方米;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
3、仪器设备。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5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应不低于3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4000元。
4、图书。普通本科学校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80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100册,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80册。
各校都应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
5、实习、实训场所。普通本科学校必须拥有相应的教学实践、实习基地。以理学、工学、农林等科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和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以师范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以医学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至少应当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和适用需要的教学医院。
(六)办学经费
普通本科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七)领导班子
必须具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关于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领导班子。
位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普通本科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和有关条件在要求上可以适当放宽。
设置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学校名称
1、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称为“xx大学”或“xx学院”。
2、设置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类型、学科门类、教学和科研水平、规模、领导体制、所在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3、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4、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一校一名制。
三、设置申请
1、教育部每年第4季度办理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手续。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3季度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次审批时间办理。
2、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请建校招生。
3、设置普通本科学校,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委托其教育行政部门邀请规划、人才、劳动人事、财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类型、办学定位、学科和专业设置、规模、领导体制、办学特色、服务面向;
(2)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本地区高等教育的布局结构;
(3)拟建学校的发展规划,特别是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规划;
(4)拟建学校的经费来源和财政保障。
4、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并附交论证报告及拟设学校的章程。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设立普通本科学校的,还应当附交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
5、普通本科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之日起,应当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拟要求“去筹”、正式设立的普通本科学校,须在其正式批准的筹建期满后,由其主管部门向教育部提出正式设立的申请。
6、凡提出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申请,在经由教育部形式审查通过后,由教育部委托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考察、评议;通过考察、评议的学校,由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未通过教育部形式审查或未通过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评议的学校,若仍需设置,需在下次由’学校主管部门重新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凡未通过考察、评议的学校,教育部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主管部门。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教育部发布的有关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问题的文件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 《暂行规定》为准。
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
教发[2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委(单位)教育司(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布局,促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向建设高等教育强国迈进,现就“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认识和正确把握高等学校设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宗旨,以优化布局与结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加强统筹规划和宏观调控,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高等学校的数量稳中有进,增幅初步做到合理、适度,高等职业教育、民办高等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得到进一步发展,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改善和提高,促进了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推动了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
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描绘了未来10年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宏伟蓝图,提出了总体战略、主要任务和工作方针,明确指出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基本要求。不断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线。各地、各高等学校应当树立科学质量观和办学观,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坚持稳定办学规模、优化布局结构、强化办学特色、健全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内涵发展水平。
“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变革,主要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重要支撑,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推动发展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高等教育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的重要结合点,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围绕《教育规划纲要》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谋划发展,精心组织实施,使高等教育布局和结构更加优化,办学特色更为鲜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二、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要进一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人才规划纲要》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核心,以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宗旨,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从严、从紧控制高等学校总量和增幅,优化高等教育布局与结构,引导高等学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要按照服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区域发展战略的要求,科学规划“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的设置,实现高等教育在区域、结构、层次上的合理布局。从严控制每年高等学校设置的数量,全国新增设的高等学校“十二五”时期明显低于“十一五”时期。
2.服务国家、服务区域。
高等教育要服务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社会建设,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积极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重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
3.支持特色、防止趋同。
引导高等学校按照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合理定位,全面加强高等学校内涵建设,改革高等学校办学模式,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克服同质化倾向。
4.省级统筹、强化管理。
大力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高等教育统筹,合理设置和调整高等学校及学科、专业布局,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完善以省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教育部要切实履行高等教育统筹规划的职责,制定方针政策和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统筹区域间高等教育协调发展,加强监督管理,对设置的高等学校开展评估、核查。
5.分类指导、从严掌握。
针对不同区域的不同特点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发展方针和策略,分区规划,分类指导。要充分发挥政策指导和调控教育资源配置的作用,严格掌握国家标准和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应在有利于优化区域、层次、类型结构和布局的前提下,加大对高等教育资源短缺地区以及西部地区支持力度,适度增加教育资源。
三、“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政策规定
(一)关于高等学校设立
1.调控政策。
——生均拨款保障。注重考察所在地方财政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体现法定增长要求的状况,确保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教师收入分配政策得到落实,工资足额发放。近3年全省(区、市)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未能实现与同年财政收入增幅同步的,原则上当年不考虑设置高等学校。
——高等教育入学率。注重考察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各类人才需求预测和社会吸纳能力,人口的数量和结构,现有高等教育资源的总量和结构。近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数量与高中阶段毕业生总量的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五个百分点以上的省(区、市),原则上当年不增设新的高等学校。
——高等教育层次结构。注重考察所在地区高等教育的结构和布局状况,高等学校类型、层次、专业、学科等的合理程度,生源质量保障及毕业生就业率等。近3年本科在校生占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比例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五个百分点的省(区、市),原则上当年不增设新的本科学校。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含外国学士以上学位教育)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简称中外合作本科学校),应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十二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高等学校办学条件。严格执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办学条件达不到标准的学校不予设置;严格执行《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以及备案的有关要求,不符合政策、标准和要求的学校不予备案。拟设置或报请备案的高等学校,应当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十二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2.具体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高等职业学校,也不与高等职业学校进行合并。
——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本科学校,不与本科学校进行合并,也不更名为高等专科学校。
——医药类高等专科学校原则上不予增设。
——从严掌握师范、公安类高等专科学校的增设。对于现有高等师范教育资源无法满足需要,且布局合理,条件具备,可以中等师范学校为基础设立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公办普通专科层次学校升格为本科学校必须从严掌握。对于布局合理,条件具备,毕业生届数在10届以上,且在区域内高等教育结构中具有不可替代性的普通专科层次学校,可申请组建为本科学校。
——对民办普通专科层次学校,如其布局合理,办学条件达标、办学特色突出、无违规行为、毕业生届数在7届以上,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可在原有基础上申请组建本科学校。
——对于布局合理,条件具备,办学行为规范,并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十二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的独立学院,可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程序,申请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本科学校。
——积极发展民族地区高等教育。根据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布局合理,条件具备,有利于结构优化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设置普通高等学校。
——重视发展特殊高等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特殊教育专业和学科,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和人才,少数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考虑设立以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和残疾人事业人才为目标的普通高等学校。
——设立中外合作的本科学校,外方教育机构须为国际公认的知名高等学校。
(二)关于高等学校调整
1.普通高等学校。
各地应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控制数量,坚持内涵式发展,本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原则,在科学论证、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高等学校的布局、结构进行合理的调整。
要探索建立高等学校退出机制,对于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其主管部门已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但逾期不能改正的,或连续多年未招生的高等学校,可依法报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学校资产。
为了进一步调整、优化高等教育的层次和结构,应妥善解决好“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的个别遗留问题。
2.成人高等学校。
个别科类特殊、在当地高等教育资源的结构布局中具有重要的补充和完善作用的,可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考虑单独改制为普通高等学校。拟并入或改制为本科学校的成人高等学校,须按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设置程序报我部审批。
支持省级、市级教育学院与师范院校或综合性院校合并。对布局合理,具备条件的省级教育学院可申请单独改制为普通师范院校。
(三)关于高等学校更名
1.严格按照《高等教育法》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审批“学院”更名“大学”,从严掌握标准,控制更名数量。
2.农、林、师范院校名原则上不更改为非农、林、师范的校名。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升格时,要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
3.设置高等学校应依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研水平及其所在地,使用体现学科特色的名称。校名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的字样,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不能使用学校所在省(区、市)以外的地域名。
(四)关于高等学校设置申报评审的工作程序
1.设置本科学校、学院更名大学、成人高校改制为普通本科学校的申请,于每年9月底以前以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部委)名义正式报我部,当年申请设置高等学校的办学情况将由我部汇总并在网上向全国公示。
“十二五”期间我部继续坚持按照“一年西部、一年中东部、一年民办”的节奏安排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独立学院转设可以不受此节奏的限制,2014年以前每年均可按照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要求开展独立学院转设的审批工作;中外合作本科学校的设立,也可以不受上述节奏的限制,每年均可按照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要求开展中外合作本科学校的审批工作。
2.我部每年集中办理一次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备案。各地审批设立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必须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我部备案。在此之前,各地拟审批学校的预案,应事先与我部有关司局进行沟通。
四、加强高等学校设置的宏观规划,改善宏观管理
“十二五”期间,要切实加强全国及各省(区、市)高等学校设置的宏观规划工作。根据全国和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教育规划纲要》和各地制定的本地区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订全国和省(区、市)高等学校设置的整体规划。
要依据全国和各地“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与现有高等学校资源的现状和发展潜力,依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对高等教育所提供支持的实际可能以及拟设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科学制订省(区、市)高等学校设置的“十二五”规划。各地要加强对规划制订工作的领导,按照统一的政策和要求在本《意见》印发后2个月内完成并上报我部。“十二五”期间,各地每年度高等学校设置工作应按照规划安排实施。
教育部和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要加强对各地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把制订全国和各地规划作为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重要任务。
为确保高等教育质量,着力加强高等学校设置效果的复查工作。“十二五”期间,将重点对“十一五”期间设置的高等学校(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情况开展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作为调控各地高等学校设置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制度建设
高评委是教育部的咨询机构,在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中为教育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十二五”期间,要调整和优化高评委的专家队伍和人员结构,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要求,改进和完善专家队伍的推荐办法,加强专家队伍的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对当年高评委拟考察的高等学校和评议委员会已评议通过的高等学校均在我部网上向全国公示,为做好“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提供有力的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教育部关于完善本科学校设置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教发司[2013]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第六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促进高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和十八大关于“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有关精神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作出的“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规模”的部署和要求,促进高等学校设置逐步实现由分级管理向分级分类管理转变,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的总体要求,从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出发考虑,现就进一步完善本科学校设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办学定位于培养应用型人才
新设本科学校应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明确人才培养规格和定位,培养面向生产服务一线,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勇于创新精神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拥有就业创业能力、具备继续学习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
二、人才培养基本模式校企合作
建立和完善以校企合作为主要形式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制度。建立校企合作规划、合作治理、合作培养的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行业、企业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全过程,将人才培养与行业、企业生产服务流程和价值创造过程相融合。深入分析产业和企业对人才的能力素质和知识结构要求,科学设计知识、技术和实践深度结合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学生就业率、专业对口率,要作为衡量学校人才培养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标准,并提供社会第三方的评价意见,学生近三年总体就业率应不低于95%。
三、专业设置适应区域经济需要
新设本科学校应根据区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形成与区域产业发展和社会建设紧密对接、体现学校特色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布局。要提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重点建设与实体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相关的工程、技术、管理类等紧缺专业。学校本科专业中60%以上属于此类紧缺专业。
四、教师队伍应符合“双师型”要求
新设本科学校专任教师中“双师型”教师应达到40%。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师必须具有与专业相关的企业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
建立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来自行业、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兼职教师应不低于专任教师的25%。
五、实验实训条件要做到较完备
新设本科学校应根据真实生产、服务的技术和工艺流程设计实践教学环境,建设校内外相结合的、系统的实验实训基地,并做到与产业技术更新同步提高,校内专业实验实训的设备要达到相关企业设备的先进水平。校内实习实训要满足基础性实验、过程性实验、功能性实验的要求,使学生能够在校内完成基本工程训练、技术技能训练等。积极建设仿真模拟的工程、现代服务业或其他应用实训环境。骨干专业或专业群要建立工程(技术)实践中心或实训中心,学校的应用型工程训练中心(实训中心)的总总建筑面积不少于图书馆面积的2倍。
新设本科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理、工、农、医、师范类为主学校不低于l亿元,人文、社会科学为主学校不低于6000万元,体育、艺术类为主学校不低于3000万元。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实训课开出率应达到100%。
六、科技服务主要面向行业企业
新设本科学校应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积极开展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和决策咨询,为行业、产业、企业的技术应用和技术创新提供科技服务。应将面向行业特别是企业的授权专利数量、决策咨询、横向科研经费和获得地方、行业奖励情况作为衡量学校科技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理、工、农、医类为主学校获得的专利数量不低于在校生规模0.5%,人文、社会科学为主学校完成的咨询报告数量不低于在校生规模1%。申报学校要出具服务行业企业成果的证明文件。
七、学校治理结构完善制度健全
新设本科学校应按照校企合作的要求改革学校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了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行业、企业有关人员参与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工作,参与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和课程建设,并形成了有关工作制度。申报学校要出具董事会、理事会、行业企业参与学校上述任务的工作记录、会议文件、行业企业人员名单。
民办高校(本科)应依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和完善董事会、理事会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明确其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以及职责、权力和义务。民办高校应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简称“五险一金”),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民办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依法维护和全面落实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
八、办学经费来源可靠保障有力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新设本科学校办学经费有稳定、可靠的来源,确保应用型本科人才生均培养经费不低于现有的本科学校生均拨款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高等教育。要建立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支持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民办高校(本科)的举办者要确保资金投入,举办者投入的总资产应在3亿元以上,建校以来学费等经费投入全部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财务公开,没有抽逃资金情况存在。同时省级管理部门应负责出具没有抽逃资金的审计法律文件,并承担行政监管的责任。
九、办学基础条件符合设置标准
新设本科学校的办学基础条件,必须达到《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所要求的标准,主要是符合校园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教学仪器设备、图书以及师资队伍数量和质量的设置标准,包括学校领导班子任职条件和要求。
十、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
新设本科学校的办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在本行政区域内是政府和社会、学生公认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校。
十一、独立学院转设应当科学定位
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民办本科学校,鼓励其定位于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按照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和要求开展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院校设置有关政策
坚持公办、民办学校同等的政策要求,继续执行《意见》有关“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本科学校,不与本科学校进行合并”的政策规定。
十三、坚持公平公正规范设置审批
坚持设置审批条件和程序的公开、透明,规范设置审批工作,防止出现公关、行贿、送礼、拉关系、拉票等各种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实行一票否决,并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取消有关学校的审批资格。全面加强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简称“高评委”)自身建设,高评委专家应按照公平公正的要求,自觉抵制各种违规行为和不良风气的侵蚀,做好考察和评议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
教高厅[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精神,切实推进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我部决定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上述文件要求,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合格评估工作,并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建设情况,科学制订本地区、本部门高等学校合格评估计划;依据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及相关要求,认真指导学校开展评建工作;深入研究合格评估专家组考察意见,全面检查学校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参加评估的学校要充分认识合格评估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调研工作纪律的通知》(教高司函〔2009〕230号)要求,在评估期间,保持校内教学工作的平稳有序。教育部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010-66096713 010-66097825,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评估处100816),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
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doc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不断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与条件
1.评估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以下简称合格评估)针对未参加过教学工作评估的各类新建普通本科学校(以下简称新建本科学校),包括经国家正式批准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2.评估条件
学校参加合格评估的条件为:有3届以本校名义招生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当年没有被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公办学校上一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须达到《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规定的相应标准。
已有5届本科毕业生的新建本科学校应参加合格评估。凡因未达到评估条件而推迟评估的学校,在学校推迟评估期间,教育部将采取暂停备案新设本科专业、减少招生人数等限制措施。
二、评估组织
3.教育部统筹合格评估工作,制订合格评估工作总体方案和规划,组建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合格评估工作,审议进校考察专家组提交的评估报告,作出评估结论,受理争议、仲裁等事宜。
4.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委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地区、本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合格评估工作,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新建本科学校合格评估计划,指导学校开展评建工作,检查学校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5.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教育部评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合格评估工作,包括组织评估培训、组建评估专家队伍、采集和分析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组织专家进校考察等,并向专家委员会提交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相关材料。
三、评估程序及任务
合格评估主要程序包括:学校自评、专家进校评估、结论审议与发布等环节。
6.学校自评
学校根据本办法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要求,有计划地开展自评活动,总结成绩、查找差距、分析成因、提出对策,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并完善校内教学质量保障制度,促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在自评的基础上形成《学校自评报告》。
7.专家进校评估
教育部评估中心组建专家组赴学校进行现场考察评估。专家组在审核《学校自评报告》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基础上,通过深入访谈、现场听课、查阅材料、考察座谈等形式,对学校教学工作做出公正客观评价,形成《专家组评估报告》并给出评估结论建议。
8.结论审议与发布
专家委员会审议评估专家组进校考察结论建议,并作出评估结论。合格评估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三种。教育部评估中心根据专家委员会审议结果,正式发布评估结论。
9.结论使用
“通过”的学校,进入下一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核评估。学校的整改情况将作为审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暂缓通过”的学校整改期为2年,“不通过”的学校整改期为3年。在整改期间,对结论为“暂缓通过”和“不通过”的学校,将采取限制或减少招生数量、暂停备案新设本科专业等限制措施。整改期满后由学校提出重新接受评估的申请。重新评估获得通过的学校,可进入下一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核评估,仍未通过的学校,将认定为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依据有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
四、评估纪律与监督
实施“阳光评估”,推进评估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参与、加强评估监督、严肃评估纪律,确保评估工作公开、公正和公平。
10.评估信息公开
合格评估相关的政策文件与实施办法、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活动、评估专家名单、《学校自评报告》、教学基本状态有关数据、《专家组评估报告》以及评估结论等,均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建立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评估的工作机制,聘请行业、企业的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11.评估监督
合格评估工作广泛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评估专家委员会受教育部委托,监督检查参评学校和评估专家以及评估组织机构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检查评估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教育部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及时纠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与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做出处理。
增加一个观测点“领导体制”,基本要求为:领导体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党委会机构发挥了各自的职能;建立了学校发展决策咨询机构并很好发挥了作用;建立了学校师生员工民主管理监督、建言献策的机制。
观测点“生师比”合格标准中增加:自有专任教师数量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50%。“专任教师计算方法”是:自有教师及外聘教师中聘期二年(含)以上并满足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的教师按1:1计入,聘期一年至二年的外聘教师按50%计入,聘期不足一年的不计入专任教师数。
观测点“生师比”合格标准中增加:医学类专业(主要指五年制、授医学学士的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针灸推拿学等本科专业)要有一支双师型的临床教师队伍,教师队伍数量与学生数量的比例达到1:10。临床教师的计算以附属医院(直属)具有医师职称系列全部人员的15%计;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师按聘请校外教师折算,原则上不超过全校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观测点“队伍结构”合格标准中增加:医学类专业整体师资队伍结构必须由校本部基础教师和临床教师两大部分组成(临床教师必须有执业医师资格,且理论授课和课间见习教学教师须有主治医师及以上医疗职称)。
观测点“实验室、实习场所”合格标准增加:医学教育必须有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教学医院承担学生临床阶段教学,且生均床位数达到0.8张以上。非直属附属医院指经当地行政部门批准、可完成临床教学全过程且有一届以上毕业生的教学医院。
观测点“毕业设计与综合训练”:对于医学生是指毕业实习和毕业综合考试。毕业实习时间不应少于48周。临床实习教学管理制度基本健全,有出科考试和毕业考试制度并实施;实习大纲规定的操作项目合理,多数学生基本完成规定项目;毕业实习每生实际管理病床4-- 6张。